哈氏可磨性指數測定儀通用技術條件(三)
2017-09-20 來自: 鶴壁市英泰電子電器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:2444
5.檢驗規則
測定儀應進行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,檢驗項目如表1。
5.1 每臺測定儀***經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按表1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逐臺檢驗,檢驗合格并發給合格證方可出廠。
表1 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項目表
序號 | 項目 | 技術要求條文號 | 出廠檢驗 | 型式檢驗 |
1 | 主軸轉速度 | 3.2.1.1 | Δ | Δ |
2 | 工作轉速 | 3.2.1.1 | Δ | Δ |
3 | 研磨件 | 3.2.2 | Δ | |
4 | 圓柱齒輪精度 | 3.2.4 | Δ | |
5 | 蝸輪蝸桿精度 | 3.2.5 | Δ | |
6 | 裝配要求 | 3.2.7 | Δ | Δ |
7 | 噪聲 | 3.2.8 | Δ | |
8 | 絕緣電阻 | 3.2.9 | Δ | Δ |
9 | 絕緣強度 | 3.2.9 | Δ | |
10 | 外觀 | 3.2.10 | Δ | Δ |
11 | 振篩機 | 3.3 | Δ | |
12 | 試驗篩 | 3.4 | Δ | |
13 | 保護篩 | 3.5 | Δ | Δ |
14 | 二分器 | 3.6 | Δ | Δ |
15 | 相關系數 | 3.7 | Δ | |
16 | 精密度 | 3.8 | Δ | |
注:表中“Δ”表示需要檢驗。 |
5.2 型式檢驗:5.2.1 產品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進行型式檢驗:
a) 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定型鑒定;
b) 正式投產后、如結構、材料、工藝有較大變更,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;
c) 停產2年以上,再次恢復生產時;
d) 批量生產時,每2年進行1次;
e)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;
f) ***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時。
5.2.2 抽樣規則: a) 批量不超過25臺時,抽樣2臺;
b) 批量在26-90臺之間時,抽樣3臺。
5.2.3 判定規則:
a) 當批量不超過25臺時:
根據抽檢的樣品(***樣本)檢查的結果,若品數(檢驗項目)全部合格,則該批產品判為合格;
若不合格品數大于等于2,則該批產品判為不合格。
如果***樣本不合格品數等于1,應再按5.2.2隨機抽取2臺作為第二樣本,進行重復檢查。
兩次樣本中不合格品數總和等于1,則判為合格,否則判為不合格。
b) 當批量在26-90臺之間時:
根據抽檢的樣品(***樣本)檢查的結果,若品數(檢驗項目)全部合格,則該批產品判為合格;
若不合格品數大于等于3,則該批產品判為不合格。
如果***樣本不合格品數大于、小于3,應再按5.2.2隨機抽取3臺作為第二樣本,進行重復檢查。兩次樣本中不合格品數總和小于等于3,則判為合格,否則判為不合格。
6.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
6.1 標志
應在產品適當、明顯的位置上固定產品銘牌,并標明下列內容:
a) 制造單位名稱;
b) 產品名稱、商標、型號;
c) 制造日期和編號;
d) 產品主要參數。
6. 2 包裝
6.2.1 產品的包裝木箱應牢固可靠,符合GB/T 15464有關規定。包裝時應將測定儀上的重塊取下,放在包裝箱底部,防止運輸過程中脫落,砸壞儀器。
6.2.2 包裝箱內應附有下列文件:
a) 產品合格證;
b) 產品維修服務卡;
c) 產品使用說明書;
d) 裝箱單。
6.2.3 包裝箱外表面的標志應清晰、整齊、內容包括:
a) 產品名稱和型號;
b) 制造單位名稱和發貨站名稱;
c) 收貨單位名稱和到貨站名稱;
d) 包裝箱外形尺寸,毛重,裝箱日期;
e) “小心輕放”、“向上”、“怕濕”、“由此起吊”等圖示標志應符合GB/T 191的規定。
6.3 包裝好的產品在能夠避免雨雪直接影響的條件下,可用任何運輸工具運送。
6.4 產品應貯存在通風、干燥、周圍無酸性或堿性等有害氣體的庫房中。
產品展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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